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651號
原 告 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法定
代理人 陳○○
連○○
被 告 郭進展
訴訟代理人 郭子僖
被 告 山綠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豪
被 告 呂有騰
陳李素娥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天來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9 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郭進展、陳李素娥分別為坐落高雄市○○區
○○段○○○ ○○○○ ○號相鄰土地(下稱
系爭000 、000 地號
土地)
所有權人,被告郭進展於系爭000 、000 地號土地界
線設置以石柱、鐵絲圍起之鐵絲圍籬(下稱系爭鐵絲圍籬)
,被告陳李素娥則委由被告山綠園藝有限公司(下稱山綠園
藝公司)管理系爭000 地號土地,免費供市民休憩使用,被
告呂有騰受僱於被告山綠園藝公司而為系爭000 地號土地實
際管理者。被告郭進展明知系爭鐵絲圍籬含有刺狀尖銳物,
且前往系爭000 地號土地活動民眾甚多,卻任由鐵絲網凌亂
不
堪且石柱東倒西歪,未設置明確告示、夜間明亮燈光及於
鐵絲圍籬外另設置不傷人之外層設施等
適當安全措施;被告
陳李素娥、呂有騰亦知悉系爭鐵絲圍籬具危險性,卻未盡管
理責任設置前開適當安全措施,以防止損害發生。
嗣原告於
民國100 年12月24日下午5 時許至系爭000 地號土上地運動
時,因天色已晚無法看清系爭鐵絲圍籬,為撿拾掉落物品時
,遭
上開土地交界之系爭鐵絲圍籬之鐵絲刮傷臉部,而受有
顏面撕裂傷之傷害(下稱系爭事故),並因此支出醫療費新
臺幣(下同)9,139 元,精神上痛苦不堪,併得請求
精神慰
撫金500,000 元。被告郭進展就原告所受損害,應依
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第1 項規定負過失
侵權行為責
任,被告陳李素娥、呂有騰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負過失
侵權行為責任,
渠等並與被告郭進展依民法第18
5 條第1 項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又被告山綠園藝公司為被
告呂有騰之僱用人,應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規定與呂有騰
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
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郭進展、陳李素娥、呂有騰應
連帶給付原告509,139 元,及自民事準備書一狀
繕本送達
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山綠園
藝公司、呂有騰應連帶給付原告509,139 元,及自民事準備
書一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㈢第一項、第二項給付,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者,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㈣願以現
金或同額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無記名可
轉讓定期存單為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郭進展則以:被告郭進展於80年間因土地重劃分配取得
系爭000 地號土地時即已有架設系爭鐵絲圍籬,作為重劃界
定之界線,土地所有人架設鐵絲圍籬即表徵該地為其所有,
他人
非請勿進之意思,以防止土地遭人任意侵入,維護土地
所有人之權益,豈有於鐵絲圍籬附近設置警告標語、搭設防
護措施而減損防閒效果之理。原告欲私自進入他人土地而遭
割傷,被告郭進展並無過失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㈠原
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山綠園藝公司、呂有騰、陳李素娥則以:原告前就系爭
事故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系
爭鐵絲圍籬非伊等所圍,伊等並無責任,原告之訴顯無理由
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系爭000 、000 地號土地相鄰,被告郭進展、陳李素娥分別
為系爭000 、000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被告陳李素娥委由
被告山綠園藝公司管理系爭000 地號土地,免費供市民休憩
使用,被告呂有騰則受僱於被告山綠園藝公司而為系爭000
地號土地之實際管理者。
㈡系爭鐵絲圍籬設置於系爭000 、000 地號土地交界。
㈢原告於系爭000 、000 地號土地交界遭系爭鐵絲圍籬刮傷臉
部,受有顏面撕裂傷之傷害,並因而支出醫療費9,139 元。
㈣原告前因系爭事故對被告郭進展、呂有騰提起刑事○○○○
告訴,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調偵字第295 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
五、本件之爭點:
㈠被告郭進展有無原告主張之過失侵權行為?
㈡被告陳李素娥、呂有騰有無原告主張之過失侵權行為?
㈢被告郭進展、陳李素娥、呂有騰是否應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山綠園藝公司是否應與呂有騰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㈣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如可,金額應
各以若干為適當?
六、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郭進展有無原告主張之過失侵權行為?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
人權利之損害,由工
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
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
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
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91 條第1 項所謂設置
有欠缺,係指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於建造之初即
存有瑕疪而言。所謂保管有欠缺,係指於建造後未善為保管
,致其物發生瑕疪而言,最高法院50年
台上字第1464號判例
意旨
可資參照。又所謂工作物瑕疵,係指不具通常應有之安
全性,此應就工作物目的及功能、必要防範措施等客觀認定
。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
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
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
難謂有
損害
賠償請求權存在。而民法第191 條第1 項前段所定之賠償責
任,係以他人權利之損害與土地上工作物之設置、保管有欠
缺間具因果關係為要件,即他人權利之損害,係由土地上工
作物之設置、保管有欠缺造成。
⒉被告郭進展固抗辯:系爭鐵絲圍籬於80年間伊因土地重劃取
得系爭000 地號土地時即已存在等語,
惟其於本院審理時已
陳明伊每個月會定期修草,還有補鐵絲網作修正,因為有人
會將機車遷到裡面去,把鐵絲網剪斷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
83頁),足認系爭鐵絲圍籬係於土地重劃後併同系爭000 地
號土地取得,且長年悉由被告郭進展管理無誤。本件原告主
張:被告郭進展明知系爭鐵絲圍籬含有刺狀尖銳物,且前往
系爭000 地號土地活動民眾甚多,卻任由鐵絲網凌亂不堪且
石柱東倒西歪,未設置明確告示、夜間明亮燈光及於鐵絲圍
籬外另設置不傷人之外層設施等適當安全措施,應負過失侵
權行為責任等語,被告郭進展則以:系爭鐵絲圍籬係用以防
止土地遭人任意侵入,豈有於鐵絲圍籬附近設置警告標語、
搭設防護措施而減損防閒效果之理等語置辯。依原告提出之
系爭鐵絲圍籬照片觀之(見本院卷12至13頁),系爭000 地
號土地為空地,系爭鐵絲圍籬係以石柱及簡易鐵絲設置而成
,為現今私人土地或空地常見之阻隔設施,被告郭進展辯稱
係為防止他人侵入之妨閒措施
應堪採信,而系爭鐵絲圍籬之
目的既在於維護、彰顯個人對土地所有權之範圍,並對不法
入侵之他人加以嚇阻,藉此與道路及鄰地相隔,防止他人無
故侵入系爭000 地號土地,其防衛土地所有權不受侵害之手
段亦未逾必要範圍,自無另設置警示標誌、安裝照明設備或
於鐵絲圍籬外另設置外層設施之義務。
⒊又依上開照片顯示,石柱部分固有部分歪斜,但並未倒塌或
歪斜至橫阻他人通行之情形,且鐵絲網構成之結節並非甚長
或甚為突出,亦無鬆脫、斷裂翹出或脫落地面導致用路人於
正常行走路徑中恐遭鐵絲網刺中之情形,原告法定代理人陳
○○就系爭事故發生過程,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鐵絲網當
時上面有2 條,下面沒有,原告低頭,頭要伸過去下面沒有
鐵絲網的地方,要在被告郭進展的土地上撿東西,因天色昏
暗又沒燈才被刮到等語(見本院卷第108 頁),足見系爭事
故發生原因係因原告刻意將頭部穿越系爭鐵絲圍籬空隙欲進
入系爭000 地號私人土地,始遭鐵絲網刮傷,並非單純在系
爭000 地號土地上休憩運動時遭刮傷,
倘若原告未擅自侵入
私人土地即不至於受傷,且原告既知低頭閃避上方之鐵絲網
,
益徵其已明確知悉該處有鐵絲網之存在甚明。況依前開說
明,本件並非因系爭鐵絲圍籬建造之初即存在之瑕疪,或係
因系爭鐵絲圍籬於建造後未妥善保管產生之瑕疪,而導致原
告受傷,
難認被告郭進展就系爭事故發生具有過失。是原告
主張被告郭進展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第
1 項規定負過失侵權行為責任,
尚難憑採。
㈡被告陳李素娥、呂有騰有無原告主張之過失侵權行為?
原告主張:陳李素娥、呂有騰知悉系爭鐵絲圍籬具危險性,
卻未盡管理責任設置前開適當安全措施防止損害發生,應負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侵權行為責任等語。惟系爭
鐵絲圍籬並非陳李素娥、呂有騰所有、保管,其等並無權利
擅將系爭鐵絲圍籬安裝告示、照明或於鐵絲圍籬外另設置外
層設施,且被告陳李素娥、呂有騰對系爭鐵絲圍籬亦不具有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又被告陳李素娥委任被告山綠園藝公司
、呂有騰管理系爭000 地號土地之目的,在於配合市政府政
策對私有空地進行「綠美化」,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1 年
9 月20日高市工務建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暨檢附之綠美化
空地維護管理計畫書、空地綠美化圖說審查會議紀錄、高雄
市私有空地綠美化地價稅補助辦法
可稽(見101 年度他字第
4636號偵查卷第33-1至38頁),依此,系爭鐵絲圍籬設置及
管理難認屬被告呂有騰綠化空地之維護管理權責。況被告陳
李素娥所有之系爭000 地號土地,係為響應高雄市政府之「
幸福高雄」施政目標,無償提供市民休憩、運動使用,禁止
烤肉、棒、壘球運動及汽機車進入,不得任意丟棄垃圾,有
現場綠化平面圖告示照片
可參(見本院卷第12頁),足見系
爭000 地號土地開放目的在於提供民眾從事一般較不劇烈、
不具危險性之休閒活動,原告既因擅自穿越系爭鐵絲圍籬空
隙進入系爭000 地號私人土地,而遭鐵絲網刮傷,如前所述
,
而非在系爭000 地號土地從事一般休閒活動受傷,亦難期
待被告陳李素娥、呂有騰得預知民眾竟有擅自進入相鄰私有
土地之舉措,肇致系爭事故發生。依上開說明,被告陳李素
娥、呂有騰對系爭鐵絲圍籬既無管理義務,原告又非因系爭
鐵絲圍籬之設置、保管瑕疵受傷,自難認被告陳李素娥、呂
有騰對系爭事故發生有何過失。
㈢是依上開說明,被告郭進展、陳李素娥及呂有騰並無原告所
指之過失侵權行為,原告主張
渠等應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
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洵屬無據,且被告山綠園藝公司亦
無
庸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規定與被告呂有騰負連帶賠償責任
。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部分,亦無理
由,而無再予論述必要,併此敘明。
七、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
郭進展、陳李素娥、呂有騰應連帶給付原告509,139 元,及
自民事準備書一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山綠園藝公司、呂有騰應連帶給付原
告509,139 元,及自民事準備書一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第一項、第二項給付,
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
,同免給付之義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他攻擊
防禦方法,經
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