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13號
原 告 南
非商Trade Ocean公司
法定
代理人 David Jooste
原 告 藍陸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向復生
上二人共同 呂帆風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富凔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天之祥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蔡昌燄
法定代理人
上三人共同 張永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
再開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呂佩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