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23號
原 告 劉陽輝
訴訟
代理人 何泰輝
被 告 歐妮貝爾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玟瑛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被 告 金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承濬
訴訟代理人 陳茂仁
被 告 陳俊豪
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其請求金額為新
臺幣(同)8,717,5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7,328元,扣除原
已繳納之54,460元,尚應補繳32,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