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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光順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和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82,600 元,應繳   裁判費65,206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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