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光順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黃俊源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和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82,600 元,應繳
裁判費65,206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