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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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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鈜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寶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順孝、林美枝及百順企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96,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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