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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告 富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欽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周怡穎       莊心雅 被   告 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立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 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一樓民事第三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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