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告 富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欽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周怡穎
莊心雅
被 告 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立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孫安妮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
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一樓民事第三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