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富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欽
被
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被上訴人 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 年8 月28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6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85 萬元(
拍賣公告
所示
系爭3 處
不動產之最低拍賣價格總和),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240,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