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原 告 恆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香梅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被 告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束崇萬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