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原 告 張森陽
劉進興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闕錦松
黃清田
黃睦宸
林政男
賴南睿(原名賴南昌)
上高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得
被 告 駿丞電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登富
被 告 康周梁
簡金木
賴趙貴金
邱秀蓮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耀臨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