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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原   告 張森陽       劉進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闕錦松       黃清田       黃睦宸       林政男       賴南睿(原名賴南昌)       上高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得 被   告 駿丞電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登富 被   告 康周梁       簡金木       賴趙貴金       邱秀蓮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耀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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