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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張森陽       劉進興 被 上訴人 闕錦松       黃清田       黃睦宸       林政男       賴南睿(原名賴南昌)       上高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得 被 上訴人 駿丞電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登富 被 上訴人 康周梁       簡金木       賴趙貴金       邱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 年12月29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8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36,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04,55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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