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張森陽
劉進興
被
上訴人 闕錦松
黃清田
黃睦宸
林政男
賴南睿(原名賴南昌)
上高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吳明得
被 上訴人 駿丞電機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
人 許登富
被 上訴人 康周梁
簡金木
賴趙貴金
邱秀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 年12月29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8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36,000 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104,55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