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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原   告 簡秀芳 法定代理人 陳宏嘉       簡志達 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律師 被   告 陳家樺 訴訟代理人 陳照榮 被   告 匠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峰基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顏雅嫺律師       焦文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顏雅嫻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 「顏雅嫺律師」。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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