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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原   告 郭美伶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律師 被   告 潘興國       統南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 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不爭執事項㈠中關於「(建號3598 號)」記載,應更正為「(建號13598號)」。 原判決附表應更正如下列附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 │ │ │要材料及房│ │ │ │ │ ├───────┤屋層樓 ├────────────┤ │ │ │ │建物門牌 │ │樓層面積合計 │ │ │ │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苓雅區林│5 層樓鋼筋│1 層:93.45平方公尺 │全部 │ │1 │1359│德官段二小段 │混凝土造之│合計:93.45平方公尺 │ │ │ │8 │3513之1號 │第1層 │ │ │ │ │ ├───────┤ │ │ │ │ │ │高雄市苓雅區四│ │ │ │ │ │ │維二路108巷8號│ │ │ │ ├──┼──┼───────┼─────┼────────────┼────┤ │2 │1360│同上建物共同使│主要用途防│共同同使用部分:141.65 │10分之1 │ │ │3 │用部分 │空避難室、│合計:141.65( 平方公尺) │ │ │ │ │ │樓梯間 │ │ │ ├──┼──┼───────┼─────┼────────────┼────┤ │3 │2061│同上建物未保存│ │1樓層:59平方公尺 │全部 │ │ │4 │登記部分 │ │合計:59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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