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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訴人與紐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因103年度重訴字第392號確認買 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15,4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1,67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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