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友才
上訴人與紐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因103年度重訴字第392號確認買
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15,43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21,67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