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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崑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肇祥 被 上訴人 睿騏電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婕 被 上訴人 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瑤 被 上訴人 黃新立       程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並聲明:(一)原判決除被告方俊欽、龔勇正外, 其他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黃新立、程玉龍應 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518,339 元,及自102 年10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 人黃新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應再連帶給付上 訴人9,518,339 元,及自102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睿騏電工有限公司應再連帶 給付上訴人9,518,339 元,及自102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被上訴人程玉龍、裕騰電器工 程有限公司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9,518,339 元,及自102 年10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五)上開被上 訴人其中如有任一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時,其餘被上訴人於該給 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518,33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8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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