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崑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
代理人 黃肇祥
被 上訴人 睿騏電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婕
被 上訴人 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瑤
被 上訴人 黃新立
程玉龍
上列
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4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
並聲明:(一)原判決除被告方俊欽、龔勇正外,
其他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黃新立、程玉龍應
再
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518,339 元,及自102 年10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
人黃新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應再連帶給付上
訴人9,518,339 元,及自102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睿騏電工有限公司應再連帶
給付上訴人9,518,339 元,及自102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被上訴人程玉龍、裕騰電器工
程有限公司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9,518,339 元,及自102 年10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五)
上開被上
訴人其中如有任一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時,其餘被上訴人於該給
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518,339 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2,8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