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世紀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卞億屏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
複代理人 葉幸真律師
被 告 陳麗琦
陳𡦓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劉怡孜律師
楊雅雯律師
被 告 同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吳芬釵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