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卞億屏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幸真律師 被   告 陳麗琦       陳𡦓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劉怡孜律師       楊雅雯律師 被   告 同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吳芬釵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授權黃振銘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之合法委任狀;並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逾 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訟代理人黃振銘律師於民國104 年9 月11日具 狀表示追加卞億屏為本件原告,並於104 年9 月22日當庭表 示請求:㈠被告陳麗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531 元,及自104 年9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 算之利息。㈡被告陳烱泰應給付原告532,483 元,及自104 年9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㈢ 被告同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45,220元,及自104 年9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㈣ 被告陳吳芬釵應給付原告147 元,及自104 年9 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原告請求不當得利 金額合計678,381 元,應徵裁判費7,380 元,且原告尚未提 出委任黃振銘律師之證明文件,自應由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補正原告合法授權黃振銘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合 法委任狀,並補繳裁判費7,380 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