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華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杜連印
訴訟代理人 劉存景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1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89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
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89 號
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2月1 日
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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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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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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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春營造有限│李怡萱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5,525元 │102年6月25日 │kd0000000 │ │
│ │公司 杜連印 │ │行東高雄分│0-0 │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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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華春營造有限│邱崇詠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48,169元 │102年6月25日 │kd0000000 │ │
│ │公司 杜連印 │ │行東高雄分│0-0 │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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