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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5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金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4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已刊登於102 年10月16日之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 催字第744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2 年10月16日刊 登該裁定於中華日報,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 │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744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金澤股份有限│金晟營造有│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87,150元 │102年9月5日 │NE0000000 │ │ │ │公司 │限公司 │業銀行大發│4 │ │ │ │ │ │ │ │ │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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