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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金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垤瑆 訴訟代理人 曾文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司催字第766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102 年11月8 日聯合報,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各 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 催字第76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業於102 年11 月8 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103 年3 月8 日為止已滿 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 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 │001 │金紐工業有限│益弘華司有│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 │70,823元 │102年11月5日 │BS0000000 │ │ │公司 吳垤瑆 │限公司 │行岡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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