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金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垤瑆
訴訟代理人 曾文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司催字第766 號
裁定准
予
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102 年11月8 日聯合報,現申報
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各
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
催字第76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業於102 年11
月8 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103 年3 月8 日為止已滿
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而聲請人於
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
本件聲請,
合於
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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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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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紐工業有限│益弘華司有│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 │70,823元 │102年11月5日 │BS0000000 │
│ │公司 吳垤瑆 │限公司 │行岡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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