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統揚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慧靜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2 年8
月13日遺失,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65 號
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2 年9 月26日聯合晚報。又現
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
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65 號公示催告在案,
嗣經聲請人於102 年9 月26日刊登該裁定於聯合晚報,至10
2 年1 月26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有
上開本院裁定及聯合晚報各1 份在卷
足憑,並經
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
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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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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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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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揚廣告事業│000 │板信銀行新│0000-000-000│11,280元 │102年8月30日 │FM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林 │ │興分行 │2881 │ │ │ │ │
│ │慧靜 │ │ │ │ │ │ │ │
├──┼──────┼─────┼─────┼──────┼────────┼───────┼──────┼───┤
│002 │統揚廣告事業│00國際行 │板信銀行新│0000-000-000│21,000元 │102年8月30日 │FM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林 │銷有限公司│興分行 │2881 │ │ │ │ │
│ │慧靜 │ │ │ │ │ │ │ │
├──┼──────┼─────┼─────┼──────┼────────┼───────┼──────┼───┤
│003 │統揚廣告事業│00工程有 │板信銀行新│0000-000-000│11,400元 │102年10月30日 │FM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林 │限公司 │興分行 │2881 │ │ │ │ │
│ │慧靜 │ │ │ │ │ │ │ │
├──┼──────┼─────┼─────┼──────┼────────┼───────┼──────┼───┤
│004 │統揚廣告事業│00工程有 │板信銀行新│0000-000-000│19,710元 │102年10月30日 │FM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林 │限公司 │興分行 │2881 │ │ │ │ │
│ │慧靜 │ │ │ │ │ │ │ │
├──┼──────┼─────┼─────┼──────┼────────┼───────┼──────┼───┤
│005 │統揚廣告事業│00時報企 │板信銀行新│0000-000-000│115,500元 │102年10月30日 │FM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林 │業股份有限│興分行 │2881 │ │ │ │ │
│ │慧靜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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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統揚廣告事業│00時報企 │板信銀行新│0000-000-000│204,750元 │102年10月30日 │FM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林 │業股份有限│興分行 │2881 │ │ │ │ │
│ │慧靜 │公司 │ │ │ │ │ │ │
├──┼──────┼─────┼─────┼──────┼────────┼───────┼──────┼───┤
│007 │統揚廣告事業│00時報企 │板信銀行新│0000-000-000│68,250元 │102年10月30日 │FM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林 │業股份有限│興分行 │2881 │ │ │ │ │
│ │慧靜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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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統揚廣告事業│00廣告社 │板信銀行新│0000-000-000│72,000元 │102年10月30日 │FM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林 │ │興分行 │2881 │ │ │ │ │
│ │慧靜 │ │ │ │ │ │ │ │
├──┼──────┼─────┼─────┼──────┼────────┼───────┼──────┼───┤
│009 │統揚廣告事業│00廣告社 │板信銀行新│0000-000-000│72,000元 │102年10月30日 │FM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林 │ │興分行 │2881 │ │ │ │ │
│ │慧靜 │ │ │ │ │ │ │ │
├──┼──────┼─────┼─────┼──────┼────────┼───────┼──────┼───┤
│010 │統揚廣告事業│00廣告社 │板信銀行新│0000-000-000│36,000元 │102年10月30日 │FM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林 │ │興分行 │2881 │ │ │ │ │
│ │慧靜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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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統揚廣告事業│000整合 │板信銀行新│0000-000-000│22,000元 │102年10月30日 │FM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林 │行銷有限公│興分行 │2881 │ │ │ │ │
│ │慧靜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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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統揚廣告事業│000整合 │板信銀行新│0000-000-000│38,000元 │102年10月30日 │FM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林 │行銷有限公│興分行 │2881 │ │ │ │ │
│ │慧靜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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