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閎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文政
訴訟代理人 陳竹芬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68 號
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
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68 號
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刊
登新聞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台灣時報1 份為證,並經
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經
核屬實,則
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4 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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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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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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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閎隆工程有限│億銓水電行│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100,800元 │102年8月20日 │KD0000000 │ │
│ │公司 許○○│ │行小港分行│1-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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