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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2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閎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政 訴訟代理人 陳竹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68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68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台灣時報1 份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4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24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閎隆工程有限│億銓水電行│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100,800元 │102年8月20日 │KD0000000 │ │ │ │公司 許○○│ │行小港分行│1-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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