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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2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水芝源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強國 訴訟代理人 謝明芳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司催字第925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25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嗣經 聲請人於102 年12月21日刊登於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 述明確,並提出OO新聞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 份為證,且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4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OOOO有限│水芝源生活│OOOO商│000000 │5,250元 │102年11月30日 │MQ0000000 │ │ │ │公司OOO │事業有限公│業銀行OO│ │ │ │ │ │ │ │ │司 │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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