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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環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本院以 101 年度司催字第99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 登於民國102 年1 月9 日太平洋日報、102 年8 月14日都會 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 見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 字第990 號裁定公示催告及更正民事裁定在案,該公示催告 及更正民事裁定已分別刊登於102 年1 月9 日太平洋日報、 102 年8 月14日都會時報,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有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各1 份在卷為憑,是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2月14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柯金碧 │板信商業銀│000000000 │139,000元 │101年12月20日 │NM0000000 │ │ │ │ │行陽明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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