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3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宣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洲 代 理 人 劉如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於民國 102 年10月4 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5 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之 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 催字第95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 2 年12月27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今已滿4 個月之 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太平洋報一紙在卷為憑,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4 月2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之103 年5 月23日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明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300 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厚翊企業有限│宣瑞股份有│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50,274元 │102年10月15日 │DB0000000 │ │ │ │公司 │限公司 │行灣內分行│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