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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3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辛緹卓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恩慧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辛緹卓安企業有限公司簽發之以玉山銀行七賢分行為付款人,發 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受款人為慕思爾有限公司 ,金額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票號AJ0000000 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 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在 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6 月7 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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