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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琦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芬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4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以102 年 度司催字第44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 日起4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2 年6 月18日送達聲 請人,經聲請人於102 年6 月20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 3 年1 月14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 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 出報紙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2 年度司催字第445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2 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顏世明 │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45,329元 │102年4月30日 │KA0000000 │ │ │ │ │業銀行南高│0 │ │ │ │ │ │ │ │雄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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