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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亞柏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瑞財 訴訟代理人 賴宗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 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票據法第19條第 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公示催告 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而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 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 效果之程序。是此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 具,乃為必須遵行之方法;且登載之內容須與公示催告之裁 定內容相符,方使利害關係人知所申報權利。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於民國10 2 年12月16日遺失,已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011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103 年1 月23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 票無效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前聲請就如附表所示支票(支票號碼IN000000 0 )准許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03 年1 月20日以102 年度司 催字第101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 4 個月內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2 年度司催字第1011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然聲請人於103 年1 月23日 刊登於民眾日報之支票號碼則為「HD0000000 」乙情,有該 報紙全國版公告1 份可稽(見本院卷第5 頁)。是以,登報 所表彰之權利與系爭支票難認係屬同一,自不生已登載裁定 於新聞紙之效力,難認本件已達成法定公示之效果,更無從 據以認定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可言,而不符合民事訴訟法 第542 條第1 項之規定。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亞柏國際旅行│東南旅行社│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25,400元 │102年12月3日 │IN0000000 │ │ │ │社股份有限公│股份有限公│行前鎮分行│00 │ │ │ │ │ │ │司 韓瑞材 │司 │ │ │ │ │ │ │ ├──┴──────┴─────┴─────┴──────┴────────┴───────┴──────┴───┤ │備註: │ │此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之支票所載事項,然聲請人登報之支票號碼卻載為「HD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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