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3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嘉晟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道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3 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1日以103 年 度司催字第11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 日起4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3 年2 月25日送達聲 請人,經聲請人於同月27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3 年7 月1 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 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報紙 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3 年度司催字第115 號公示 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03 年6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98號│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 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備考│ ├──┼───┼───┼───┼───┼───────────┼────┼────┼──┤ │ 01 │豐大建│嘉晟裝│土地銀│16300 │116,721元 │103年 │0000000 │ │ │ │設股份│潢工程│行苓雅│ │ │2月10日 │ │ │ │ │有限公│有限公│分行 │ │ │ │ │ │ │ │司 │司 │ │ │ │ │ │ │ │ │陳志吉│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