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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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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4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佑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惠玲 代 理 人 林珊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36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36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3 月15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聯合報1 紙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7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31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台灣銀行鳳山│花蓮縣政府│台灣銀行鳳│000000000000│164,000元 │102年7月11日 │FA0000000 │ │ │ │分行 黃水鎮 │ │山分行 │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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