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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4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高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雄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德謙醫院吳振榮簽發之以彰化銀行九如路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 為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金額新臺幣陸仟元,票號ER00 00000 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 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 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5 月25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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