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御泰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俊奇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8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9 號
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9 號
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2 月25日刊
登新聞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時新聞報1 份為證,
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經
核屬實,則
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6 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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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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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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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漢來美食股份│御泰多媒體│高雄銀行營│000000000000│30,425元 │102年6月30日 │ABP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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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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