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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4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御泰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奇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9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9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2 月25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時新聞報1 份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經核屬實,則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6 月2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72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漢來美食股份│御泰多媒體│高雄銀行營│000000000000│30,425元 │102年6月30日 │ABP0000000 │ │ │ │有限公司高雄│有限公司 │業部 │ │ │ │ │ │ │ │分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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