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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5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永富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世凱 代 理 人 倪智春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3 年8 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8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8日以103 年 度司催字第28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 日起4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3 年4 月21日送達聲 請人,經聲請人於同月24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3 年8 月25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 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報紙 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3 年度司催字第283 號公示 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03 年8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06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樂謙電腦科技│永富消防安│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15,330元 │103年3月25日 │CA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全設備有限│行鳳山分行│6 │ │ │ │ │ │ │孫登順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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