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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5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景揚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古玉玲 代 理 人 施養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於民 國103 年1 月26日將之寄送予廠商途中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9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 刊登於103 年4 月25日都會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 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各定有明 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 19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3 年4 月25日 刊登該裁定於都會時報,至103 年8 月25日為止已滿4 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 1 │景揚電業有限│基匠企業有│玉山商業銀│00000000│78,700元 │103 年2 月│AJ0000000 │ │ │公司 施古玉│限公司 │行苓雅分行│00000 │ │28日 │ │ │ │玲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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