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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5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東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仁蕉 代 理 人 吳東興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嘉晟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林坤道簽發之以華南商業銀行楠梓分行為 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金額新臺幣壹拾 伍萬叁仟柒佰陸拾捌元,票號GD0000000 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68 號公示 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68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9 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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