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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5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黃亮智 訴訟代理人 黃清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於民國103 年1 月15日遺失,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75 號裁定公 示催告,伊並刊登於103 年4 月22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 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75 號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3 年4 月22日刊登上開裁定在太平洋日報,至103 年9 月22日 為止已滿5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太平洋日報各1 份在卷可考,復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 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 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 │附表: 103 年度司催字第275 號│ ├─┬──────────┬────────────┬──┬──┬───┤ │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 股數 │ │號│ │ │ │ │ │ ├─┼──────────┼────────────┼──┼──┼───┤ │1 │居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8NE0000000-00NE0000000 │股票│ 7 │ 70000│ ├─┼──────────┼────────────┼──┼──┼───┤ │2 │居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ND0000000 │股票│ 2 │ 2000│ ├─┼──────────┼────────────┼──┼──┼───┤ │3 │居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8NE0000000-00NE0000000 │股票│ 20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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