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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5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清潔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詣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 ),惟系爭支票於民國103 年3 月27日不慎遺失,故已向付 款銀行通知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3 年度 司催字第396 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於103 年6 月10 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 票無效。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96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3 年6 月10日刊登新 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眾日報1 份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0 月10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595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上明眼科診所│清潔邦企業│星展商業銀│000000000 │25,200元 │103年3月31日 │0000000 │ │ │ │潘志勤 │有限公司 │行莒光分行│ │ │ │ │ │ │ │ │ │ │ │ │ │ │ │ ├──┼──────┼─────┼─────┼──────┼────────┼───────┼──────┼───┤ │002 │台灣京濱股份│清潔邦企業│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3,000元 │103年2月28日 │B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行高雄分行│2 │ │ │ │ │ ├──┼──────┼─────┼─────┼──────┼────────┼───────┼──────┼───┤ │003 │高濱國際有限│清潔邦企業│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1,000元 │103年2月28日 │BA0000000 │ │ │ │公司 │有限公司 │行高雄分行│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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