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宏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鋕鋒
訴訟代理人 曾祖興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5 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11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11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9 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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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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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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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宏碁營造股份│有德國際開│永豐商業銀│000000000 │1,324,642元 │103年4月15日 │AG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林 │發有限公司│行岡山分行│ │ │ │ │ │
│ │鋕鋒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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