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秉珈裝訂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純
代 理 人 謝坊鳳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32 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
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
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
司催字第53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
起4 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民國10
3 年7 月10日刊登新聞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
日報報紙1 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
對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1月10日屆滿
,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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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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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伸長彩色印刷│秉珈裝訂開│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50,967元 │103年6月2日 │EX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發有限公司│行楠梓分行│ │ │ │ │ │
│ │林育君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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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