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杰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刁勝木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62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
103 年7 月3 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
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
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
催字第462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3 年7 月3 日刊
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3 年11月2 日為止已滿4 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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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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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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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股份│○○企業有│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11,445元 │103年5月5日 │FB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行高雄分行│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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