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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7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泰佑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榮 代 理 人 曾楓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本院以 103 年度司催字第60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 登於民國103 年8 月5 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為聲 請人所遺失,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 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 字第607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3 年8 月5 日刊登 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 台灣新生報1 份在卷為憑,是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3 年12月5 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715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崑力消防有限│泰佑五金有│高雄市大社│00-0000000 │237,324元 │103年7月31日 │FA0000000 │ │ │ │公司 林佳燕 │限公司 │區農會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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