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新倡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孝旻
訴訟代理人 馬淑錦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慧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慧
鋼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
惟系爭
股票已經遺失,經向慧鋼公司辦理掛失,
嗣經聲請本院以10
3 年度司催字第482 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
,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82 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
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民國103 年7 月17日刊登新聞紙
等情
,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之刊登廣告證明單1 紙為
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
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2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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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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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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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O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12749至014998 │普通股股│2250 │0000000 │ │
│01│ │ │票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