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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林育立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貳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2 張遺失,經本院以 102 年度司催字第69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 登於民國102 年10月5 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2 張,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 字第695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2 年10月5 日刊登 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台灣 新生報1 份在卷為憑,是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 2 月5 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於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 個月內申請本院為除權判決,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科隆有限公司│空白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180,038元 │102年10月31日 │HD0000000 │ │ │ │江秀麗 │ │行高雄分行│ │ │ │ │ │ ├──┼──────┼─────┼─────┼──────┼────────┼───────┼──────┼───┤ │002 │朱定邦 │空白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14,648元 │102年10月31日 │HD0000000 │ │ │ │ │ │行高雄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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