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張剛耀
相 對 人 益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耀夫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結果
所載:「資方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
勞方指定之薪轉帳戶,金額為新台幣伍萬肆仟捌佰叁拾貳元」之
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並於民國104 年5 月11日調
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伊新台幣(下同)54,832元,並於
104 年6 月5 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伊指定之薪轉帳戶,
惟相
對人
迄今全數未給付,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之
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
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
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文
暨
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7 頁至第
8 頁)。
上開調解會議紀錄內容,
核與聲請人之主張相符。
然而,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其義務,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及聲請人所提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等影本附卷
可
佐(見本院卷第9 頁)。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裁
定強制執行,與
前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