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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執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鄭貴夫 相 對 人 晨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所載:「(一)損害賠償金額合意以新台幣5 萬元達成 和解。(二)給付方式為:.. 勞資雙方同意分期給付,每月為1 期分5 期給付,每期給付1 萬元整,自104 年5 月5 日起第1 期 至104 年9 月5 日第5 期止,每月5 日前,匯入勞方郵局帳戶。 」於新台幣壹萬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職業災害請求補償爭議,聲請人 聲請調解,依兩造間於民國104 年4 月14日成立之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損害賠償金額新台幣(下同 )5 萬元,雙方同意分期給付,每月為1 期分5 期給付,每 期給付1 萬元,即自104 年5 月5 日起至104 年9 月5 日止 ,每月5 日匯款至聲請人之郵局帳戶,相對人只給付第1 期,後4 期共4 萬元未給付,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又所謂調解成立,係指調解方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 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9條前段即明。經查,兩 造關於職災補償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 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4 年4 月17日高市000000000000000 號函、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104 年4 月1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則關於第2 期 即104 年6 月5 日應給付1 萬元部分,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 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 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第3 至5 期即104 年7 月 至9 月部分因尚未到期,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無 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第60條第 3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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