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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執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鄭貴夫 相 對 人 晨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麗 上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 6 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林俊銘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月麗」。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前開裁定原 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晨雷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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