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鄭貴夫
相 對 人 晨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月麗
上
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
6 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林俊銘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月麗」。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前開裁定原
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晨雷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