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利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翼彬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均衡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 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104 年10
月21日民事聲明上訴狀之記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
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3
5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