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47號
原 告 翁月華
翁耀卿
翁滿貴
翁五月
翁雅慧
翁金妹
翁瑞妹
上七人共同 廖頌熙
律師
訴訟
代理人
被 告 華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仙在
被 告 黃一茂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少雄
本件原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
惟就被告黃
一茂於被告華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之職務內容、被告
抗辯由
被告黃一茂投資經營「FAIR WINNERE 707」漁船之情形等,有再
予調查之必要,
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8 月15日上
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