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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7號 原   告 翁月華       翁耀卿       翁滿貴       翁五月       翁雅慧       翁金妹       翁瑞妹 上七人共同 廖頌熙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華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仙在 被   告 黃一茂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少雄 本件原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就被告黃 一茂於被告華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之職務內容、被告抗辯由 被告黃一茂投資經營「FAIR WINNERE 707」漁船之情形等,有再 予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8 月15日上 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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