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55號
原 告 朱公仁
訴訟
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
被 告 翔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錫銘
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 年10月16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
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六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