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艾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賈德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度勞訴字第58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