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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艾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德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度勞訴字第5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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