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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盛偉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文華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048元,應繳上 訴裁判費為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起抗 告,並繳交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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